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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解读
  • 2018-12-29 15:2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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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要求,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印发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住房消费,为职工购房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助推作用,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

因我省涉及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内容有新的规范出台,本市有关内容亦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需对本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通知》(粤建执函〔2016〕2282号),对现行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6〕1号)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即条款中第五章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进行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款。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为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为累计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为超过6个月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款。

(一)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含)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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