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2年9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汕府办〔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数字城市建设各成员单位职责与分工、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数据更新与管理、数据共享与交换、监督与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
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了旅游、国土、海洋、规划和园林等领域成果应用系统,加强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全市域的地理信息服务。鉴于该办法已经到期,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对《办法》进行修改,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8]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基础测绘条例》;
(五)《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六)《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测绘条例》;
(八)《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三、主要修改内容
“122号文”共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重要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数据更新与管理、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应用与维护等。对比原《办法》,修改主要内容有:
删去了“监督与处罚”章节的有关条款和“有效期”的条款。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