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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解读
  • 2018-11-27 15:4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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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汕头市建立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章,主要内容结合了现有优抚安置政策,为搭建好复退军人就业技能培训平台,进一步促进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技能水平。

《办法》中的主要政策来源于《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汕市办〔2017〕26号),对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落实技能培训政策,提高复退军人就业能力。我市户籍复退军人,均可按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二、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粤府【2011】114号》规定,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退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安置城乡一体要求,参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不分城乡户籍,按规定在原补助标准范围内享受每学年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以及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三、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全面探索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专升本培养院校单列计划招收退役士兵。根据《汕市财法【2018】1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汕市财法【2018】1号》规定,对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五、根据《汕银发【2018】36号》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退役士兵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综合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六、根据《汕人社发【2015】7号》、《汕人社发【2015】369号》规定,对招用退役士兵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退役士兵成功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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