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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 2018-11-16 17:0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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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省、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部署,根据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的要求,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科学指导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完善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进一步提升我市“三旧”改造的建设水平。

二、工作依据

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

“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遵循应配尽配的原则,并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商品住宅、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型及规模按本办法附表二明确。

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依法配套建设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以上两款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称小配套,是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和“工改商”改造项目的配套义务。将非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不划留小配套用地。

“三旧”改造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范围内除小配套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为大配套,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储、收回、征收。

(三)明确非实物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无法提供有效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除大配套用地外,可通过补缴地价款后不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划留比例

“三旧”改造商品住宅项目按照规划住宅用地容积率对应配套用地划留比例,容积率从2.5以下至4.5以下,对应配套用地划留比例从15%至23%。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配套用地划留比例同意为15%。混合项目的配套用地划留比例按照有关公式进行计算明确。具体规定详见本办法附表一。

(五)明确大小配套统筹协调的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的大配套用地和小配套用地相加,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超过40%的,大配套用地足额控制,小配套用地按以下要求统筹协调控制:

(一)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满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不再单独划留小配套用地;

(二)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不足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相应减少小配套用地规模,使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等于40%。

(六)明确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配套的规划原则

编制或修改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配套要求、周边片区的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和设施安排的急迫程度,依法合理确定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同时,提出不同用地规模等级“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配和选配项目内容。

(七)明确“三旧”改造项目配套用地条件的办理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三旧”改造项目申报主体出具建设用地(包括一并实施的小配套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一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以及建成后是否移交给政府和具体承接单位等内容。

(八)明确“三旧”改造项目不同类型配套的归属

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归政府所有。

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中的教育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行政管理类、绿地广场类设施;社区服务类中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类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厕;道路交通类中的道路用地、公交首末站;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中明确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小配套,属于政府所有。

(九)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政府所有配套的建设移交

“三旧”改造项目中属于政府所有的小配套委托改造主体代建的,建成后应当移交给政府,具体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承接单位与改造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其中,教育类设施按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由市或区教育部门承接;绿地广场类设施、道路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按现行管养体制由市或区城管部门承接;社会福利设施按现行社会福利管理体制由市或区民政部门承接;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接;派出所由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承接;公交首末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接。

(十)明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三旧”改造项目配套要求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三旧”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用地出让合同执行。

(十一)明确小公园开埠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配套要求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92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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