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开始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价格〔2001〕585号),对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3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以粤价〔2003〕160号文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征标准予以规定。随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模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在征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初稿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财综〔2018〕7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106号);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
(四)《广东省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参照);
(五)《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共十三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征收对象、部门职责、征收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通知》第一条)。鉴于目前国家、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等均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考虑到今后国家、省还有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的可能,在《通知》的第一条作了“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减免情形的,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三)部门职责(《通知》第二条)。原则上各级规划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但高新区和保税区的规划部门为内设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应由上述各区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因此对该两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专门予以明确。
(四)关于征收标准的确定(《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目前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执行粤价〔2003〕160号文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以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文的批复为准。
(五)征收规定(《通知》第三条关于计费基数的规定)。为更科学、合理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2年调整1次。因计费基数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根据我市规划部门目前的工作机制,计费基数调整工作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其中:中心城区部分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非中心城区由所在区县规划部门牵头负责。
(五)资金用途(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于我省未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其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所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范围制订并在《通知》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