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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8-10-25 15:2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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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力度,对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粤见义勇为〔20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进行明确、细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通知》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受理、确认公示等确认程序。

(三)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方式。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四)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1.牺牲的,颁发25万元抚恤奖金;

2.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抚恤奖金;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抚恤奖金;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抚恤奖金。

(五)加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力度。《通知》明确了见义勇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困难、城镇落户、保障基本生活等权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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