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必要性
1.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2015年8月,省政府《关于推动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80号),要求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2016年1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要求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延伸发展、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随着农业电商、休闲农业和农业公园等新业态涌现,我市现行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汕府办〔2008〕137号),未能覆盖新的业态,需要根据发展实际进行重新修订。
3.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认定已列入我市行政大厅首批公共服务事项。
4.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7〕61号)的要求,我局已向市府办提出对《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8〕137号)进行修改保留。
二、制定《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
2.《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三、《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认定量化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2.申报条件、范围及标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包括6方面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认定候选企业。
3.申报与认定程序。包括报送材料、认定程序:非市直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局申报,区(县)农业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农业局推荐;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市农业局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评审,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评审小组意见,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汕头农林信息网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企业,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认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并以汕头市农业局名义授予“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4.运行监测。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合格企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5.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如果企业存在列举的7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汕头市农业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