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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物业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配套不断向高品质发展,服务需求多元化发展,为适应物业管理高品质服务的需求,对新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服务标准的,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允许在政府指导价一级收费标准上浮30%。
(二)“业主”修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更符合现行政策,体现“租售同权”。2012年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现行规定,小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而随着一些小区设置多道门禁,且门禁卡不能通用且收费,因此,需对出入证(卡)免费配置张数重新明确。
(四)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函〔2017〕1304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停止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对《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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