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细化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汕头市港口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裁量标准》由港口行政和道路运政表两部分组成。考虑到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幅度较大、罚款额度较高,且影响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较为复杂,同时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裁量标准》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从轻、一般、从重、特别严重等五个等级。
三、《裁量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法定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阶梯化,使行政处罚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因此,划定裁量档次和阶次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
2.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要考虑裁量档次设定的合理性,也要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重点要把握并区分不同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既要做到量罚相当,又要做到量罚得当,确保做到不偏不倚。
3.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裁量基准,要避免对性质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畸轻畸重。
四、《裁量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裁量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后,将作为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