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本评审认定办法的背景
《汕头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出台以来,我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机构建设不断规范,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已纳入市残联定点管理的18家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每年为我市残疾儿童提供近1000个学位,在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工作中做出了积极贡献。鉴于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规范发展,近期我会总结两年来的工作实践,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重新拟制了《汕头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审认定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
1、关于“申报基本条件”第1点:因目前民政部门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已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删除原申报基本条件中“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原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具有消防安全资格相关证书”的条件。
2、关于“申报基本条件”第3点:为提高在市级登记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提升市级机构的场地优势,将原来业务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提高至不少于600平方米。
3、关于“评审认定程序”第(一)部分第3点“资质材料”:增加“消防安全资格相关证书”,以体现机构消防安全建设的重要性。
4、关于“评审认定程序”第(四)点认定部分;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有关对定点康复机构签约制度的要求,将原 “市残联根据评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提出意见,给予确认通过”修改为“市残联根据……提出意见,给予确认授牌,并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5、关于“扶持项目”第(一)点:按照《关于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9月份起,所有定点民办康复机构停止招收6周岁以上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此将原扶持项目对象“在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0-14周岁残童少年”的表述修改为“在市残联定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
三、评审认定程序
分为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四个步骤:
1、申请:同时符合以上5个申报基本条件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向市残联申请纳入定点管理。
2、受理:市残联负责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
3、评审: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通过受理程序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实地评审。按照《第二版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评审方案及其评审标准》相应项目三级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对总分达到65分以上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给予通过;对评审没有通过的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达到要求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评审。仍未通过者继续进行整改。
业已纳入区(县)残联定点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符合上述申报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残联进行实地评审。
4、认定:市残联根据评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提出意见,给予确认授牌,并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