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局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建设标准(试行)》(汕市农〔2015〕159号)自2015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底开展有关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并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一、继续实施《标准》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市制订出台《汕头市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汕府办〔2015〕26号),确定了市中心城区的金平和龙湖两区(除外沙镇和新溪镇外)为全市家禽集中屠宰试点区。我局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了本《标准》,指导和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厂的建设工作,两区3家试点屠宰企业也于2016年1月22日顺利建成投产。试点一年多以来,3家屠宰厂的日屠宰量近2万只,全部实行统一检验检疫、集中屠宰,杜绝活禽上市,有效防控我市人感染H7N9等流感疫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肉食安全。按照省政府关于人感染H7N9等流感疫情防控及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部署,我市将继续稳步在全市推进“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还未实施集中屠宰的区县必须建设家禽集中屠宰厂(场),为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厂(场)设置,必须明确相关要求。因此,作为今后指导和规范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保留并继续实施该《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二、《标准》编制的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以及《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农副产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18078.1-2012)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屠宰厂(场)资质要求;第二部分是设置和建设要求,重点对屠宰厂(场)的选址、水源、建设、设施设备以及肉品统一配送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设要求;第三部分是厂(场)的日常管理以及人员要求;第四部分是附则。主要条款编制内容:
一是屠宰厂(场)的资质要求。规定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依法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具有家禽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条件和肉品统一配送能力。
二是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规定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三是屠宰厂(场)建设要求。这部分明确家禽屠宰厂(场)要科学规划内部布局、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以及各生产作业区应具备的生产工作设施条件,如规定屠宰厂(场)建设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设立生产作业区和生活区,生产作业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作业区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四个区域;应配套供水、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是屠宰厂(场)的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屠宰厂(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应具备检疫检验工作所需的检疫检验相关设备;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染物治理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是屠宰厂(场)的管理要求。规定屠宰厂(场)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法定检疫、检验对象和标准进行检疫、检验工作;建立活禽进厂、家禽屠宰、产品包装、家禽产品出厂、病死禽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和不合格家禽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及固废产生、处置台账。
汕头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