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和管理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工作,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业经第十四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按市法制局法律审查意见,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发改〔2017〕469号)印发实施。现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四个部分,合共为25条。并配套四个附件。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为4条。主要明确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对现代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并明确认定申报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市人民政府设立现代产业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同时,邀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相关事项会议。
第二部分为申报范围和要求,共为13条。一是明确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各类型项目的主审部门。现代服务业各类型项目主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项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服务项目,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服务项目,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会展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创意项目,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休闲项目,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培训项目,市卫计局负责医疗服务项目,市经信局负责信息服务项目。先进制造业各类型项目主审部门由市经信局负责;二是项目单位提交认定申报的材料应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投资估算和时间要求等。且按产业类型应提交相应必备的能力证明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各类型项目单位以及申报项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三部分为申报程序,共为5条。一是项目单位必须根据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型如实填报《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表》和备齐相关能力证明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认定申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市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包括主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项目资料完备、填写规范、符合产业目录的应予以受理,送相关产业主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申报项目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退回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不符合产业目录的不予受理。经主审部门审查(5个工作日内),符合认定条件的现代产业项目,分别送市现代产业项目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查(原则5个工作日内),并提出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二是市发展改革局将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同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毕后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市现代产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三是经市现代产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应批转市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规划、环保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函告项目单位,并录入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建立的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四是经市现代产业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期限的需要重新按程序进行认定申报。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为3条。对项目单位在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活动中因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明确所认定的现代产业项目为无效;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二、适用对象
汕头经济特区金平区、龙湖区现代产业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