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重点项目派驻财务总监是实施财政资金监管中的一项制度,缘起于我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中的会计委派制。随着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制度改革的深化,国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具有资金投入规模大、施工时间长、风险大、影响力强等特点,决定了对它的监管需摆在突出的位置上,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制度也相应出台。2001年,我省出台《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70号),我市参照该办法,结合汕头实际,自2003年起,相应制订、修订出台了《汕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经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办法》进行规范性文件届满前评估,着眼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形势发展相适应,提出继续实施的评估的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继续施行。
二、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为国家《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目前实施的《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70号)。
三、总体框架和条款说明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五条。第一条是指明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至七条是规定和定义管理的范围、管理机构;第八至十二条规定财务总监的委派方式、任职资格和程序;第十三条至二十条规定财务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履职工作制度,其中,第十三、十七、十八条规定报告制度,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任职阶段和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规定联签制度,第十九条规定项目单位配合工作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履职纪律;第二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规定财务总监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轮岗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免职情形,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待遇和待遇纪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办法》解释部门和生效期。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