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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解读
  • 2016-09-29 10:21
  • 来源: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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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以民主、科学立法促进改革深化和振兴发展

我市作为最早一批的经济特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授权我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特区内实施。记者了解到,20年来,我市制定、修改、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共78件,促进了特区经济社会发展,也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经验。立法权作为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何保障依法行使这一权力?《决定》从主导、引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决定》指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这就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握立法过程中关键环节的主导,准确分析立法需求,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同时加强对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法规起草工作的沟通协调督促,从总体上把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决定》对此就提出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立足汕头改革发展实际,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和发展优势。截至今年9月份,本届人大常委会共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规23件,为我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振兴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2011年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决定》,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市区权责法定化、政府预决算公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为濠江区进一步完善行政体制、突破制度“瓶颈”,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则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确认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相对集中复议权运行机制,创新了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受案范围、受案方式和案件审理程序,有效地推进了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作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市人大代表沈雪山对《决定》行使立法权方面有着深刻的体会。“《决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机制,这是一个新的尝试。”沈雪山告诉记者,如果我市法规的起草局限在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范围,部门权力和利益往往影响到法规草案的内容,形成部门利益法制化。将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委托专业单位作为第三方研究起草,使法规起草更具平衡性,从源头上防止了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时也充分发挥专业单位内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优势,让法规更富有针对性。

监督: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开展

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党和人民对人大工作的要求,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决定》对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也做了明确的要求。

政府行为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怎样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代表关注、群众关心、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对此《决定》指出,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督。这就明确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主线,督促政府加快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体质增效、转型升级,协同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着眼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把民生和社会建设等内容作为人大计划审查监督的重点,通过监督着力解决好居民收入、就业、养老、医疗、公共服务、农村扶贫开发、村镇环境整治等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通过监督推动政府工作的开展,是人大服务中心工作,推动我市加快振兴发展的重要一环,那么如何提高监督效率呢?《决定》在改进人大监督方式方面给出了指导,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运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等多种形式,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改进监督工作,加强重点监督、跟踪监督和公开监督,强化监督刚性和实效。

这表明在监督方式上要注重规范有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对监督方式进行完善,从具体监督方式及相关制度入手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使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发挥。如在去年10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汕头市濠江区城市运营和苏埃通道项目重大事项的决议,而该项目在一个月前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却未获通过。在这一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该项目组织开展了多场专题调研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该项目的详细情况,了解该项目开发建设对推动汕头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召开组成人员座谈会,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及建议,正是通过实地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多种监督方式,力促这一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体现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工作这一理念。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促进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是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省人大代表马粦告诉记者,人大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直接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效。《决定》对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要求,将在今后给人大的监督工作提供指导,促进人大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权。

主体:让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的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是实现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民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关键是把好“入口关”。《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好人大代表的政治观、素质关、结构关,依法行使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同时加强提名推荐、考察审查和投票选举的全程监督,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这要求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规定,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一旦脱离人民群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此《决定》提出要继续推动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代表定期开展活动,公开接待群众或代表走访选民的时间安排,代表联络站要有固定场所,明确工作职责,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可以说,代表联络站的建设,方便了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情、集中民智,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决定》中的这一要求,是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重要途径,将对今后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工作,起到不可或缺的指导意义。

“精准发声,身体力行”这八个字,是市人大代表林锦松对《决定》中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方面的体会。他认为,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除了反映民情,更为重要的还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推动工作的落实。“《决定》提到的依法有序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让我们人大代表能更直接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成为我们精准发声的有效途径。”《决定》中提到的“每年选择1至2个承办部门,组织代表对其办理建议情况进行调研、视察,听取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林锦松就表示,通过满意度测评,让承办部门更加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促进他们对建议议案办理真正做到身体力行,从而推动相关工作的真正落实。

(记者陈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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