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29日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汕头是有着150年历史的港口城市,汕头港是我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地理位置优越,港口岸线资源丰富,是我市难得的重要战略资源。今年年初,汕头港还被列为国家“一带一路”加强建设的重点港口之一。港口经济的发展对汕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市正在按照省委胡春华书记的要求,把港口建设作为“头号工程”,提高粤东中心城市港口的集聚辐射作用。港口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有赖于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为规范水上交通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港口的发展,一些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立法解决:如水上安全管理部门之间未能密切配合以形成合力;一些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需要纳入监管;一些成功的工作经验,亟待纳入法制渠道,形成长效机制;游艇等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更好的制度环境;通航环境的管理规定需要加以补充和细化等等。因此,通过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将已经取得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成果,以及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举措,固化下来并上升到特区法规层面,对于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促进港口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管理职责及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从船舶的检验、配备安全设备、进出港口等多个方面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第三章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明确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及险情和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同时还针对汕头海湾特点制定了游艇的特殊管理规定。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通过建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码头靠泊能力管理制度、港口水域水深的维护制度等多个制度为通航安全提供保障。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专门对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的要求、程序等作了规范,使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相关名词作了解释;对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问:条例对水上交通管理职责作了哪些规范?
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也较多。为此,条例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既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促进了各部门互助合作、齐抓共管。同时,在条例中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为原则,有利于执法部门从总体上把握立法精神,对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问:条例是怎样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的?
答: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直接关系到船舶、设施的安全,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条例吸取了韩国“岁月”号、我国“东方之星”号客船长江翻沉事件的教训,并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从多个方面强化安全方面的制度规范。例如要求船舶、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运旅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规定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禁止在港区水域、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内构筑有碍航行安全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同时,针对我市风景名胜区、园林、山塘水库等封闭水域是目前水上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规定在特区封闭水域范围内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搜救应急预案等。
问:在推进信息化管理方面,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水上交通管理工作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的科学技术水平。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大对安全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在总则中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不断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的科学技术水平。
问: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渡运,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渡口渡船的安全渡运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均应担负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起安全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但现有的上位法对各职能部门在渡口、渡运安全监管职能方面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的,如对渡口设置管理、渡工和乘客管理、渡运管理、监督管理等大部分主要环节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在多个方面予以完善,除了明确各职能部门实施严格验收、加强定期督查检查、加大非法载客打击力度和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外,更加明确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及险情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各方面内容。
问: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是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对这类船舶的管理有涉及吗?
答:乡镇自用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船舶,由于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低,极易引发事故。目前,上位法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处于空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水上交通秩序,条例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规定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舶概况、航行区域和用途等向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自用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者器材;不得超出核定区域航行等。既填补了管理的漏洞,也方便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
问:条例对发展汕头游艇业方面有什么新探索?
答:汕头内海湾具有得天独厚发展游艇业的优势。条例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对游艇的安全管理、登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换发等方面作了规定,为游艇业等特色产业提供发展空间和法制保障。规定港澳台地区的游艇加入在特区范围内注册的游艇俱乐部的,可以在不注销原船舶登记的情况下,凭原有的登记资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登记资料应交海事管理机构封存。游艇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特区限定水域航行、停泊。此规定是立法的突破,便利港澳台地区游艇进出汕头水域,有利于吸引港澳台地区游艇到汕头观光旅游,以及港澳台地区游艇业主到汕头投资游艇产业和游艇码头等基础设施。
问:条例在完善通航安全保障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航道、锚地、码头泊位、港池等通航环境要素的状态直接影响到船舶、港口、码头和桥梁等的安全。条例通过建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码头靠泊能力管理、港口水域水深的维护制度等多个制度为通航安全提供法制保障。规定水上水下活动应当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活动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码头、桥梁等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港区航道、泊位、港池的水深发生异常变化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安全措施,条例还对失控或者遇沉没危险船舶和设施的处置制度做了规定;对无主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及应急处置基金做了规定。
问: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协调处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水上交通安全包括海上交通安全和内河交通安全两个方面,条例不仅对海上船舶、设施的遇险、求救、搜救等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船舶及设施在内河遇险如何处置也作了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规定船舶、设施、人员在水上遇险时的求助和报告要求;险情救助的具体职责;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等等,使我市的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水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效率,有利于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问:船长、船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条例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遇难的重要原因就是船长擅离职守,弃船逃命。条例借鉴海商法等国际通航规则的有关规范,明确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保障船长依法行使独立决定权。同时还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问:条例是怎样设置法律责任的?
答:条例充分考虑了我市的实际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而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行为,上位法未规定具体处罚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衡量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设定适当的法律责任。
总之,《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期望通过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广大水上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为做大做强我市的港口经济,提高粤东中心城市港口的集聚辐射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