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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2014-04-25 09:45
  • 来源: 汕头日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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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为加强小公园开埠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进区内建筑物的合理利用,激活街区活力,促进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鼓励单位个人参与开埠区保护

  《条例》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区内其他建(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升级改造。对金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开埠区的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比如: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开埠区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开埠区,或者主动腾退开埠区历史建筑的;捐赠财产数额或者价值较大的;对损坏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助、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在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另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将历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赠给国家。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建筑,在征得产权人或者代管人同意后,可以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同时,鼓励在开埠区举办具有潮汕民俗风情特色的各类传统文化活动。

  明确历史建筑条件

  《条例》明确,开埠区内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包括: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反映潮汕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酒楼、旅社、戏院、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另外,建成不满五十年,但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和人文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规定保护利用范围

  《条例》规定,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在开埠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对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条例》规定: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立面、色彩;因保护需要,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开埠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此外,在开埠区内对建筑、住宅区、路、街、巷等进行改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对体现潮汕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

  条例出台 代表振奋

  在近几年的市两会上,不少市人大代表就小公园开埠区的保育活化问题提出不少建议,如今针对开埠区保护的立法条例出台,让代表们颇为欣慰。市人大代表黄晓雯认为,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是汕头的象征,不少建筑体现了外来文化和本地文化的结合。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对小公园开埠区的保护十分重视,想方设法保育活化,市人大常委会利用特区立法权,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开埠区的保护和利用,使得保育工作有法可依。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小公园开埠区将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其魅力也将历久而弥新。

(记者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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