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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若市民在群众性开放公园碰到不带狗绳遛狗的情况,可先与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自身受到伤害,并及时向公园管理工作人员反映,由园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出售、饲养烈性犬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养犬人士最基本的要求,携犬外出时应束好犬链并全程由成年人牵领。如果因为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声热线》第十八轮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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