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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遗失,1996年1月1日之前的不予补发。2014年以后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生成电子证照,由新生儿父母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区(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打印电子证照,加盖补发专用章。2014年以前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复印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留存的资料,并加盖公章。这二种资料可作为《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补充凭证由市民保存。因入户、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公安机关、驻华移民等部门出具的补发函,到区(县)级管理机构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可咨询区(县)级管理机构。汕头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咨询电话:0754-88549342。
(《民声热线》第十八轮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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