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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市户籍人员。
2.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规定。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金融资产、不动产(房产)、车辆、商事等,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金融资产人均低于24个月低保标准(2025年城镇为20928元,农村为19608元);家庭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位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除外)。
3.经评估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025年城镇标准为872元/人月,农村标准为817元/人月)。
居民可携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镇(街道)的民政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搜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项目进行申请。
(《民声热线》第十七轮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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