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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汕头农行可以开始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农行办理的纯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简称“商贷”),如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在取得原商贷农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将商贷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贷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按我市现行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执行,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剩余还款期限一年(不含)以上,贷款状态正常。
(二)申请人应当是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贷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贷受托银行办理的商贷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且只限原商贷发放的农行办理。
申请人可向原商贷农行提出商转纯公或商转组合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
(《民声热线》第十七轮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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