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怎么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各省统一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随平均工资增长正常调整。我省各地市每年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执行。
关于个人是否可以作出调整:根据粤府 (2006)96 号规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若单位职工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可由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
关于延长缴纳期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双方至少提早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民声热线》第十七轮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