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职工在汕头市就业,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在汕头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后,必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把在外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汕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民声热线》第十六轮第34期)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