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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外省因婚嫁到本地,原来外省女方没户口,现需要申请入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规定。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另外,根据省厅关于《规范协商外省(市)公安机关妥善解决群众无户口问题的通知》,外省因婚嫁到本地,原来外省女方没户口,按照政策规定,不符合在居住生活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应由外省(市)原户籍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受理其入户申请,我省公安户政部门启动协商机制,积极协助配合入户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与协调沟通。外省女方无户口,需提供相关户口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及本人基本情况及原家庭情况线索,接受采血鉴定,排除涉拐、采集指纹,人相比对及无犯罪记录核查等。
(《民声热线》第十六轮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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