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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1548元/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期限按照失业人员缴费时间计算,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求职补贴、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
(《民声热线》第十六轮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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