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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一)关于待遇享受
1. 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定点机构1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2. 居民参保人报销比例为三级报销比例为70%,二级报销比例为80%,一级报销比例为90%;职工参保人报销比例为三级报销比例为80%,二级报销比例为85%,一级报销比例为90%。
若参保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符合大病和救助的情况,还可享受相应的待遇。详情可电话咨询医保中心医结部88760308、88760310。
(二)关于如何报销
我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就医时能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均纳入“一站式”结算,可以在出院时直接结算。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而由困难人员先行垫付费用的,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部门(医保分中心)申请报销。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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