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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一)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系统延长开放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已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请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至少比缴费金额多10元),税务机关将从9月20日起批量扣费,扣款时间有时候会比较慢;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或直接扫描粤税通城居医保缴费葵花码、银联POS机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参保人应在缴费日期之前完成缴费,避免居民医保漏保,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规定,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一)困难居民;(二)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三)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四)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五)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六)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参保人已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超过一个年度的,可办理中途参保。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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