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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其实质行为进行界定所得项目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或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经营情况,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依据相关税收法律缴纳。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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