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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对用人单位裁员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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