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安排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无须自己申请。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10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