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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4号):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参保人选定的当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民声热线》第十五轮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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