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2002年后,广东省销售电价管理权限收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网公司只负责电价政策的执行。
居民生活电价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涉及面广、极为敏感、定调价程序较为复杂等原因,国家极少调整居民生活电价,除2012年全国统一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外,含我省在内的全国各地近20年来基本未调整过居民生活电价(调整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除外)。2002年时粤东等市居民生活电价为每千瓦时0.76元(含税、含政府性基金,下同),据了解,2012年全国统一推行居民阶梯电价时,原省物价局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发改委同意我省原居民生活电价高于0.7元的地市降低到0.7元,为此包括汕头在内的东西两翼价区居民生活电价降低了6分钱。之后由于国家降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我省各地含基金的居民生活电价同步下降。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包括我省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减少电价交叉补贴,促进各类用电的比价关系逐步趋于合理;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兼顾不同居民承受能力,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保持基本稳定,体现“保基本”的理念,实现公平负担;三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21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要求“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2021年4月底,为照顾多人口家庭的实际情况,省发改委出台了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在现行基础上各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的电量基数;家庭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不执行阶梯加价。与此同时,汕头供电局对相关政策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针对提出的问题,建议关注政策变化情况或向电价主管部门咨询。
(《民声热线》第十四轮第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