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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在我省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5.品行良好;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符合上述条件,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民声热线》第十四轮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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