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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54号规定,对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间物品,全额征税。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另根据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民声热线》第十四轮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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