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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我院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现将具体互认范围及互认原则介绍如下:
一、互认范围:
1、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部分项目的结果互相认可。
2、已建立医联体关系并实施同质化管理的医疗机构之间对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可予以互认。
3、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规定内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4、二级医疗机构属规定内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符合诊断质量要求的,三级医院也可认可。
二、互认原则:
1、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断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
2、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①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②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③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施行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⑤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⑥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⑦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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