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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现在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的管理是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进行的。
根据《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的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租住人员的暂住登记管理,以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采取以日常巡查为主,以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为辅的方式。对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如实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入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若未如实登记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租住人员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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