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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保留消费小票,到税务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判定。
带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发票属于营改增、国地税征管体系改革工作之前使用的发票,分别已于2016年9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目前使用的发票监制章为“xxx省(市)税务局”字样。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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