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应戴头盔(第八十七条作出处罚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民声热线》第十三轮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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