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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说明
  • 2019-11-20 15:26
  • 来源: 汕头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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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有关部门开展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形成该修订稿。

一、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二、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一)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统筹引领功能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引领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用地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统筹引领功能。

1、在修订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增加了“申请调整居住、商业用地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的规定;第五条增加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须待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计划编制完成后,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的规定。

删去原《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情形的规定。

以上条款的修改,将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和政府对控规编制计划的主导性,在制度建设上维护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起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的长效机制。

2、删去原《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中的两种情形:“(三)开发建设中发现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四)在2008年1月1日前出让、划拨,且用地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等确定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与周边现状建设明显不协调或者容积率明显偏低的”。

依据相关法规条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规划条件的评估均属于政府工作范畴,经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规划条件不协调的,应由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

(二)进一步简化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项目的办理程序

1、修订稿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的意见,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直接出具规划条件。

2、修订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了对于调整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用地容积率,或者将非居住用地、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两种情形(所在片区尚未编制控规或原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尚未重新编制)的简易办理程序:即自然资源部门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的意见,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给予办理规划许可。

3、修订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原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尚未重新编制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广场,增加规定了简易办理程序:自然资源部门将合并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给予出具合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

本次修订按照“宽严有度、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居住、商业用地的调整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对非居住、非商业用地的调整按简易程序执行。为支持民生项目建设提供了法规依据,兼顾规划管理的刚性和灵活性。同时考虑到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使用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仍属于政府,修订稿进一步简化了对有关情形的办理程序。

(三)进一步支持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为进一步激活产业用地资源、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益,修订稿结合新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加了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定,明确容积率可不设置上限;增加了支持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的规定;增加了低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的规定;对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合并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原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尚未重新编制的,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同时也设置了公示和专题论证会作为审查、审批的重要程序,加强用地性质调整机制的科学性,建立起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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