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汕头市防雷减灾工作概况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影响人类活动的十大严重气象灾害之一,也被成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汕头市地处亚欧大陆的东南端、太平洋西岸,濒临南海,具有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常年有雷暴天气,年平均雷暴日为48天,最高时高达90天,属于雷电多发区,较集中于每年4-9月份。近年来,受到全球气候变暖及诸多气候因素的综合影响,冬季雷暴有所增加,雷暴初终日时间间隔平均在200天以上,具有雷暴期长,发生频率高、时空分布不均、强度大、危害重等特点,防雷减灾工作十分严峻。
近年来,汕头市政府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出台了《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将防雷减灾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本着对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充分认识到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提高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全市防雷工作再上新台阶,有效减少了我市重大雷灾事故的发生。
(二)《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2005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作为重要的工作依据,全市各级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对雷电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依规全面开展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上遏制了雷电灾害所可能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了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防雷减灾现代化、规范化工作的不断推进,上位法已进行修订,而《条例》作为实施性规定的下位法仍未进行修订,且《条例》颁布至今已经有13年,对于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作用已无法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的要求,并以此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取得实效,《条例》亟待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完善对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防雷减灾工作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是目前防雷减灾工作的核心内容,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在各自行业或领域防雷减灾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跟踪检测及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备案管理;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细化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及个人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
(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部门间联动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细化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三同时”监管,积极深入推进行业监管和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细化对如何维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的规定,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规范化程度。
(三)完善防雷减灾服务与管理的内容
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组织管理、更新服务理念,与各相关部门推动社会管理、研究成果共享、科普宣传、业务指导、系统对接等工作,打造让群众满意的防雷减灾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的延伸,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市场建设,拓宽服务与管理渠道,搭建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
(四)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的内容
规划雷电监测、加强预报预警,有效强化雷电预警服务的精细化程度和水平,保障后期雷灾应急处置、雷电防护和雷暴天气过程监测预警等业务的有效执行。完善雷电监测预警业务同时也是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创新举措,也能为做好综合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助力。
(五)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内容
按照防灾与救灾并举的原则,完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内容,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六)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更新完善权利义务及罚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