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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在这里,但希望你永远用不上!
  • 2019-09-05 11:47
  • 来源: 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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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先来看看汕头市社保局制作的两个工伤保险宣传视频。

工伤了,该怎么办?工伤保险又能如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知识你都应该了解,但,希望你永远用不上。我们希望每个职工都能高高兴兴上班,开开心心回家!



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在这里,但希望你永远用不上!

一、什么人应参加工伤保险

(一)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有以下情况的,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

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工伤医疗(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配置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职工发生工伤,但单位没有参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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