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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2018-07-05 17:0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汕市常〔2018〕7号),以及第十四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8年的中心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立法,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协调同步,使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要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听证、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力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还要注意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要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认真分析,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力争设计出有效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向市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法制部门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

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预备项目,起草单位也要抓紧工作,积极推进,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成熟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凡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增加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有关单位要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立法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跟踪了解各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单位抓紧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委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有关工委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有关工作,及时协调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制度建设,起草政府规章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中起草单位未完成起草工作上报市政府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完成起草工作,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上报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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