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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2018-06-04 09: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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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汕头实际,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准确反映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将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市“家底”,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和进度安排

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制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工作;2020年底前,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扎实有序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汕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详细职责分工候省政府统一部署后另文印发。

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汕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镇)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普查机构,认真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精心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下称“两员”)选调、场地、设备的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调查对象要指定普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人员保障

2018年市级普查经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数据采集、报送、处理等信息化的新要求、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规模、结构等普查的实际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政府和汕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普查工作人员,选聘或者抽调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两员”,分类、分级、分层次加强培训指导,保证熟练掌握必需的普查工作业务技能,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各有关单位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义务与责任,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依法发布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的普查数据。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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