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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扶贫对象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7-12-27 16: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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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开展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就业技能社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粤扶组〔2016〕22号)以及我市《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扶贫对象实现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现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扶贫对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扶贫的重要措施,纳入政府就业工作总体规划,作为守住民生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绩效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上级政策或贫困人口动态管理要求适时调整扶贫对象范围。

二、安置对象

结合有关文件要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处于无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

三、岗位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部门出资或扶持开发,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贫困人员就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包括社会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各区县参照《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目录》(附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设置扶贫公益性岗位。

四、岗位开发

(一)制定方案。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扶贫对象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申报岗位需求。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并对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情况进行明确,其中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安置不得少于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数量的40%。

(三)核定岗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对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五、人员招用

公益性岗位安置扶贫对象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公益性岗位安置扶贫对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三)招聘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执行,具体招聘工作由各岗位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考试、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原则上按属地管理,所在地就业困难人员、扶贫对象如不能满足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需求的,经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四)用工备案。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录用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落实人员参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同时也不超过3年,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退休。

(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另行择业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解聘或聘用到期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对安置对象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的,或者累计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资格。

(六)健全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七、薪酬待遇和补贴发放

(一)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可按《汕头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汕市财社〔2014〕122号)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安置扶贫对象,符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补贴,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7号)执行。国家、省对补贴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失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八、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企业用工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取消安置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资格。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监督。

(三)各区县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平、公正、公开”,招聘过程中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的监管力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实行跟踪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检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省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扶贫对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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