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_市政府文件_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17-08-14 16:0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7〕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有效处理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54号)、《关于印发〈汕头市镇(街道)干部包村(居)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和〈汕头市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汕纪发〔2010〕16号)、《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纪发〔2012〕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执法责任部门,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加强对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履行巡查、制止、查处、报告等职责的监督、考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专题上报违法用地重大典型案件,应当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有关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

问责措施:因全市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导致我市被上级问责或被上级列入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区而被停止用地报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所制止无效或未完成整改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宗违法用地达到20亩、耕地达到10亩或基本农田达到5亩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完成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专题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对受到阻力无法查处的违法用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专题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或未完成整改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移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及土地复耕复绿工作;属农村村民住宅的,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移送当地镇政府或同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止、整改或强制拆除。对涉及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或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移送。

问责措施:一年度内,应当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而未查处的和应当向区(县)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专题报告而未报告的土地违法案件超过5宗的;因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造成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制订土地动态巡查工作计划,并按巡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工作,对同一村(居)的巡查间隔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构成违法的,应立即制止并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同时告知当地村(居)委会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制止无效或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出具初步调查报告,书面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单宗违法用地达到10亩、耕地达到5亩或基本农田达到3亩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专题报告。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已报相关部门且尚未整改完成的违法用地,应坚持巡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问责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动态巡查或落实报告制度,年度土地动态巡查发现率未达80%、上报率未达100%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各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区(县)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无法落实整改的违法用地,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整改,并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程序。

(三)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15%;达到12%以上但未达到15%的,核减该区(县)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20%。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市政府对该区(县)政府提出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区(县)用地审批。区(县)政府落实违法用地整改,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小于15%的,予以恢复用地审批工作。

(四)市政府从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作为奖励。对各区(县)一年度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低于10%的最低及次低区(县),分别按该区(县)年度计划指标总额的10%和5%给予奖励。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正式下达各区(县)计划指标时一并下达。

问责措施: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经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按期整改的,由市相关部门对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违法用地整改负总责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对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的票决进行指导、监督,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把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所辖村(居)委会以贷款、借款、捐赠款、配套费等名义收取地皮款进行核实,主动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包村(居)干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规建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居)委会相关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定期开展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所或村(居)委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当事者在3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未自行整改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强制措施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政府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所或村(居)委会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对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居)委会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程序。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接收,并落实后续处理。

(四)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达到10%以上的或未落实违法用地整改职责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镇(街道)用地审批手续。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对辖区发生非法土地流转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镇(街)用地审批工作。

问责措施:对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的票决没有履行监督或把关不严的;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比例达到12%以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干部未履行工作职责,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配合,导致违法案件无法查处的;对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拆除而无法落实拆除的违法用地5宗(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及民生用地除外)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村干部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四、各村(居)委会对辖区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负总责

(一)各村(居)委会要贯彻落实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及公开制度,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补偿费、土地租金等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并予以公告。集体土地征用、承包、流转、发包、租赁,宅基地的分配以及集体资产处置必须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票决。

(二)严禁村(居)委会预收“地皮款”(包括以贷款、借款、捐赠款、收取配套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地皮款)。对预收“地皮款”造成土地非法转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村(居)委会应自觉维护本村(居)土地管理秩序。对本村(居)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在发现当日上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建立台帐。各村(居)委会要采取有效手段,制止、整改违法用地行为,确保集体土地资产不被侵占。

(四)严禁村(居)委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使用水、电出具证明,导致供水、供电部门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水、电。严禁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私自提供或协助提供水、电资源。

(五)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制止、查处工作,应提供违法当事者及土地相关证据、材料。

问责措施:对不配合国土资源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工作,造成违法用地行为无法查处的;对未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致使一年度内1万人以上村(居)发生违法用地达到5宗,5千人以上至1万人以下村(居)发生违法用地达到3宗,5千人以下村(居)发生违法用地达到2宗的;为违法用地提供水、电资源或出具使用水、电证明的;未经票决私自处置集体土地资产或经票决但未按程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五、其他事项

(一)违法用地已经整改(包括恢复土地原状、完善用地手续等)不纳入问责宗数、面积统计。

(二)抢险救灾、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及其退迁用地不纳入问责宗数、面积统计。

(三)本文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假冒政府网站举报电话:0754-8827834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