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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
  • 2015-11-30 16: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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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5〕116号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促使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汕府〔2014〕92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扩大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用机动车依法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包括本地和外地牌照机动车),分类实施限行措施:

(一)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除国道、省道(不含南澳大桥、南澳县环岛公路)及高速公路外,在全市范围内限制通行。

(二)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车辆不属于限行的车辆范围。

三、限行时间:

(一)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凤—黄河路以南(不含金凤—黄河路)、西港路以东(不含西港路)、海滨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滨路—中山路)的区域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二)其它限行区域范围的限行时间为每天8:00—20:00。

四、本公告自施行之日(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规车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自2016年4月1日起,对违反本公告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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