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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2015-11-30 16:1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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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5〕115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告》(粤环〔2015〕16号)以及《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有关要求,汕头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国家第五阶段(国Ⅴ)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地区范围

汕头市全市范围,含各区县。

二、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机动车国Ⅴ标准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达到国Ⅴ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外市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公安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停止其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外市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对违规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车辆的,环保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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