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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14-11-04 10:0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1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三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汕头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若干意见

为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行为,提高开发效率,充分挖掘土地增值潜力,实现土地增值效应,确保储备土地以“净地”方式及时投放市场,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内容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是指在先行完成对储备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基础上,再实施土地平整和通道路、通水、通电、路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之具备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原则、运作模式

(一)开发原则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效益优先、滚动发展、整体联动、确保效果的原则。

(二)运作模式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开发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土地平整和公共配套设施分开报批、分类招标、分步实施的运作模式。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程序

(一)储备土地平整工作程序

1.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单独实施的土地平整项目(以下简称“平整项目)办理项目预(结)算审核(定案)、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2.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平整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最高限价。

3.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平整项目施工工程招投标工作。

4.中标单位进场施工。

5.平整项目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编制平整项目竣工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定案。

除本意见规定的工作程序、环节和相关资料外,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者中标单位增加任何程序、环节和资料。

(二)储备土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程序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含土地平整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合并实施建设)的,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四、储备土地平整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委托测绘大队进行测绘;组织国土、测绘、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

2.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国土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要求,根据规划出具地块范围图及高程。

3.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平整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定案。

(二)平整项目招标等要求

所有土地平整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实行资格后审,采取最低价中标。投标人应当具备土石方工程等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或者单项目采购产生。

五、附则

市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土地储备开发(一级开发)的,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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