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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2014-07-01 10:4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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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业经第十三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现就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

(一)“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建面积”)配套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面积1%比例配套廉租住房。在《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施行前已经批准改造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有明确配套标准的,按照改造方案执行;没有明确的,按照改造方案批准时的我市配套标准执行。

(二)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

1.在项目中配建;

2.认购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方式为:依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的时点,并按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应配套廉租住房的价格,并以此认购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的廉租住房房源(按成本价计算),作为项目配套的廉租住房。

(三)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廉租住房。

二、配套要求

(一)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和用地;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时,应明确上述内容,并在项目立项时一并申请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

(二)商品住宅项目需配套廉租住房的,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建设单位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三)在项目中配建的,因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但应计入项目容积率。

(四)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层向高层提供房源。

(五)在项目中配建的,建成后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仍继续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廉租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七、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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