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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2014-02-27 08:5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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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4〕20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现就《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划定并公布如下:

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新津河东岸线(含金叶岛,不含东河堤)为界,北以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具体为:中心城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非本市号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该区域行驶。上述车辆需过境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告》(汕府〔2010〕156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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