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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 2014-02-13 1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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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业经2014年2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3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汕府〔2011〕164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范围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经申请转为国有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标准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权益评估价格)×40%。

(二)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包括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原用途的划拨权益评估价格)×40%。

(三)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格)×40%。

(四)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经依法批准,并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按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5%计交地价款,视同划拨性质管理。

(五)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经依法批准并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交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5%计交地价款,土地视同出让性质管理。

(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缴地价款。

(七)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性质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5%计交地价款;完善征收手续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现行土地征收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40%补缴地价款;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30%补缴地价款;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10%补缴地价款。

(八)上述补缴地价款类型涉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评估时按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新规划条件一并进行综合评估;单独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标准=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市场评估价格÷最高年限×延长年限×80%。

(九)已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享受“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优惠政策,按照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新规划条件,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并补缴地价款。

(十)“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征收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计算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进行:

1.按“两个差价”计算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标准=(宗地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单位地价×征收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对应的用地面积)×补缴比例;

2.按新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计算补缴地价的,补缴地价款标准=(宗地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单位地价×征收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对应的用地面积)×补缴比例。

(十一)“三旧”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按要求配建并且建成后产权或经营权归土地使用权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使用条件与主体地块一并综合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计收补缴地价款。

三、补缴地价款的办理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价进行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订补交地价款方案,经市“三旧”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将地价款缴入国库。

(四)地价款和契税缴交后,向用地单位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四、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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